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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促进工业倍增发展十条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08      点击数:225


 

湘东区促进工业倍增发展十条办法

(试行)

 

为大力促进我区先进工业重大项目投资,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在湘东区境内注册并当年度入库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非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排放”的规模以上非资源性工业实体企业予以奖励。现结合《湘东区工业倍增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区政府每年设立3000万元全区工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产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二、鼓励升规入统

对当年度首次升规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度入库税收未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湘东区新增“五上”企业奖励办法(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统计局)

三、鼓励人才引育

(一)新招用各类院校毕业生或高级技工(三级)及以上人员与企业(国有企业除外)签订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湘东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按照《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五条“给予稳定就业社保补贴”执行;在区内租房的,对入库税收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企业每递缴100万元税收分配一个租房补贴指标,给予员工每人500元/月/套的房租补贴,价格低于补贴标准时据实补助。以上两项补贴期限2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二)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务合同,刚性引进的博士或正高职称者、硕士或副高职称者,可分别享受2000元/月、1000元/月生活补贴(补助3年),以及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区内安家费;柔性引进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博士或正高职称者,分别给予每年2万元、1万元奖励。发放“高层次人才绿卡”,享受区内人才公寓和“企业家绿色通道”同等优惠待遇(有效期3年)。企业正式引进或内部培养的博士,给予解决事业编制身份。(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文广新旅局、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三)对当年度由本地申报获批国家级人才计划的,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获批省“双千计划”团队、“省双千计划”个人、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人社局)

(四)对企业当年度培育评定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人才,分别给予员工1200元、15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四、鼓励创新提升

(一)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

(二)对当年度获批的省级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批的省级瞪羚或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三)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以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审核为准)占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企业,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2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5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补助;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30万元补助;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4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统计局)

(四)对当年度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市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五)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按国家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五、鼓励技术改造

(一)对设备投资达300万元以上(凭增值税发票)的备案技改项目,经第三方审核后给予设备购置额10%的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该企业技改完成后次年税收新增地方可用财力。(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统计局)

(二)对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按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采购(包括当年设备托管费用)、软件及软件服务费(包括软件采购费及顾问咨询费、软件开发费用、软件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三方软件开发相关费用)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审计局)

六、鼓励扩产增效

(一)用电补贴:对本年度用电量达600万千瓦时,用电量增速达到全市或全区工业用电量平均增速(两者取其高者)、入库税收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均超过全区规上工业增值税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平均值的制造业企业,对其用电量增量部分按0.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本年度新增企业月均用电量达到50万千瓦时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统计局、湘东税务局、湘东供电公司)

(二)用气补贴:对本年度入库税收、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均超过全区规上工业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平均值,以及本年度新增企业年用气费用达到2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对其用气费用给予2%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管道气开通并实现同城同价后不再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统计局、区住建局、湘东税务局)

七、奖励重点纳税企业

(一)设立税收翻番奖:对亩产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或入驻标准厂房入库税收不低于300元/平方米的企业,比照2020年度基数(每12个月为一个纳税年度,如不足月份则顺延),单个企业在2024年1月前入库税收翻番达到100万元500万元,奖励税收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50%;入库税收翻番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比照奖励60%;入库税收翻番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比照奖励80%。(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

(二)设立纳税大户奖:对当年度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税收总额的2%;对当年度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在500万元1000万元税收奖励的基础上,对超1000万元部分比照3%。(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

(三)设立特殊贡献奖:对当年度入库税收和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5000万元、7亿元以上的特殊工业企业,给予特殊贡献奖5万元;当年度入库税收和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1亿元、15亿元以上的特殊工业企业,给予特殊贡献奖1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

(四)设立企业家绿色通道:对年度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发放“企业家绿卡”,享受区内子女入学(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银行服务、免费体检、旅游观光、法律服务、政务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服务,有效期3年。(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文广新旅局、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发展中心、区工信局)

第(一)、(二)条税收奖励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招商引资企业在税收奖励政策享受期间不适用此条款。

八、推进品牌建设

(一)对当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度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度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监局、区财政局)

(二)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用奖励项目,分别给予20%配套资金支持,最高给予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监局、区财政局)

九、鼓励拓展市场

(一)对国家部委、省政府或者国内主产区举办的重大展会,全额报销企业参展费用(不含差旅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二)鼓励举办或承办全国性展会活动,参展企业在200300家、301500家、500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举办方办展费用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审计局)

(三)对当年度获评工业文化研学、旅游等示范基地的工业企业,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省级的奖励30万元、市级的奖励20万元、区级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工信局)

(四)设立区外贸发展扶持资金,对年自营出口总额100万-500万美元的,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500万-1000万美元的,对超出500万美元部分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对超出1000万美元部分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5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五)对出口企业出口贸易1000万3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3000万5000万美元的,奖励20万元;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鼓励企业上市

对总部设在湘东,并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工业企业,明确除享受省、市政策奖励外,由区财政再一次性增加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由区工业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以上奖励、补助项目与区委、区政府原出台政策措施重复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出台政策自行作废。具体由湘东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1.有关指标解释和工作要求:

(1)入库税收:指企业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不包括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委托代征税款、延迟缴纳税款、退库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主要采用湘东税务局数据)。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主要采用湘东区统计局数据)。

(3)大专院校: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的全日制大专或本科院校。

(4)刚性引进:指用人企业与人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本区缴纳社保,其中博士或正高职称者每年在区实际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柔性引进:指采用“关系不转、户口不迁、双向选择、合同约束”的方式,柔性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每年在区实际工作时间不低于2个月。(说明:已在区享受了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的人员不再重新申请享受)

(5)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创业平台:指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绿色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民参军”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站、协同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海智工作站等。

(6)企业在政策兑现周期内(在奖励政策兑现的自然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环保事故;未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未发生偷漏税收、逃废银行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失信行为;未因严重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7)对获同类型称号的企业可参照执行,对同一层次的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企业或同一产品取得的荣誉称号奖励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叠奖励。

(8)本办法中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内容不受当年入库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的条件限制。

(9)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必须在区工业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内自主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10)奖励政策兑现由列第一的责任单位牵头,联合相关单位组织核验,于每年的1月底前汇总报送区工业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待提请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从全区工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2.政策兑现责任部门一览表

序号

政策

牵头责任部门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1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区财政局

0799-3375805彭永河

2

鼓励升规入统

区工信局

0799-7175678   

3

鼓励人才引育

区委组织部

0799-3376835邹江文

4

鼓励创新提升

区科技局

0799-3419972谢超尘

5

鼓励技术改造

区工信局

0799-7175674  

6

鼓励扩产增效

区工信局

0799-7175678  

7

奖励重点纳税企业

区财政局

0799-3375805 彭永河

8

推进品牌建设

区市监局

0799-3435885陈小燕

9

鼓励拓展市场

区商务局

0799-3377086 王向阳

10

鼓励企业上市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0799-337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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